(六)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工作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四次。
十四、省长、副省长召集并主持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签发。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的报道需经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同意。
十六、尽量减少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十七、省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省性传说。需要召开全省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将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等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按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省政府批准。
十九、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
二十二、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随后圈阅,视为同意主批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