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1998)[失效]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出境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省政府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厅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有关规定。
  审计厅在省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会议制度

  十一、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省政府重要规章和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十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法规草案及有关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