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
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法的通知
(琼府[1998]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
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下岗职工,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停产和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国有企业,在实施企业改制过程中分流下岗的职工。
第三条 安置下岗职工,应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和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自行安置下岗职工,主要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企业确实难以安置的,可委托再就业组织提供就业服务。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把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机会。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再就业工程,救助部分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要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商会和再就业组织,应积极开展再就业服务,引导下岗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拓宽社会安置渠道,指导和帮助企业妥善安置下岗职工。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再就业组织要增加投入,利用各类培训实体和基地,加大对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的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和创业能力训练,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开发创业能力,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