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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修改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3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管理,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本经济特区内的组织机构(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组织机构代码在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中强制推行应用。在银行帐户管理、工商企业年检、统计报表、财政拨款、税务登记、劳动工资审批、公安交通车辆年检等业务管理工作中强制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四条 本经济特区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1714“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办理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企业;
  (二)经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分支机构;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国内外驻琼机构;
  (五)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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