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2日)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四条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照章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