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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三)自治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工期;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落实的有关文件;
  (五)环保等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职责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综合管理和有关部门、地区分级管理的制度。重点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直属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地、州、市项目,由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中央项目,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涉及重大问题时,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解决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保重点、保收尾、保投产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平衡和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地州市、银行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地、州、市,应当积极协助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并督促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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