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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鼓励企业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政发[1998]51号 1998年7月8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宁党发[1998]20号)精神,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促进我区对外经济贸易的更大发展,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

  一、放宽条件,积极为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报进出口经营权。
  (一)自治区重点扶持的优势骨干企业,可直接填表申报。
  (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达到4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达到80万美元,予以申报进出口经营权。
  (三)科研院所(厅局级)可直接填表申报;年销售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它科研院所,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四)自治区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二、有条件的机电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可申请经营同类相关产品的进出口经营权;对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并有出口成套设备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可申请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三、对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已获得ISO9000系统认证的,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关部门在贷款、出口退税、配额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自治区财政厅每年适当安排出口发展资金,扶持外贸生产基地建设,促进出口商结构调整。
  五、从1998年起,每年安排外贸企业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再就业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推动外贸企业实施集团化、规模化经营。
  六、对发展外贸出口的技改项目,在立项、贷款、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重点出口技改项目,经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审定后,可对其贷款予以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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