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
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宁政发[1998]36号 1998年6月12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宁党发[1998]19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全区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取消第二批18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决定降低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文件)的要求,属于“切一刀”的收费项目,必须全部予以清理,该取消的要取消,该重新审批的要重新报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全区经济发展大局出发,积极配合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搞好清理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取消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各项决定,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扎扎实实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为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第二批取消的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及部分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自治区第二批取消的涉及企业的收费
项目及部分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共18项)
(一)交通部门3项
汽车公路养路费缴免临时标志工本费
汽车公路养路费缴免凭证塑封标志工本费
汽车公路养路费缴免办理手续费
(二)建设部门1项
建筑企业资质就位费
(三)工商部门1项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标准手册工本费
(四)外汇管理部门5项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工本费
外债登记证工本费
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