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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一次性出版物实行逐种审批制度,不受时间限制。连续性出版物实行半年审批制度,每年六月、十二月份为连续性出版物的审批时间;过期未申请批准的连续性出版物,视为非法出版物。
  第九条 内部出版物不得搞有偿经营活动,不得定价,不得公开发行销售,不得拉赞助,不得刊登广告和有偿信息。

第三章 印刷

  第十条 内部出版物交付印刷前,委印单位必须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提交编印内部出版物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编写目的、使用范围;
  (二)开本、字数、拟印册(份)数;
  (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编印的内部出版物,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
  第十二条 委印单位持《准印证》,必须到许可印刷出版物的印刷企业印制。
  承印内部出版物的印刷企业必须验存《准印证》,方可承印,否则为印制非法出版物。
  第十三条 内部出版物不得冠以“××报”或“××刊”的名称。内部出版物必须按规定明确标印如下内容:
  (一)封面或资料标题左上方标印“内部资料”,下方正中标印“××××××编”。
  (二)封底或资料末尾左上方标印“宁新出管字[××××]第××××号。
  (三)出版物内标明资料版权标识,资料版权标识的内容包括:
  1、资料名称;
  2、编写单位名称及地址;
  3、准印证号;
  4、开本、字数、印张、印数、印制时间、承印印刷企业及地址。
  5、标明“内部交流、不得销售”字样。
  第十四条 承印内部出版物的印刷企业在印制完成交货前,必须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送交样本三份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擅自委印内部出版物的,对委印单位和印刷企业分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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