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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1998]32号 1998年5月25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规范编印程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写、印制活动。
  本规定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编印内部出版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编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和国家明令禁止编印的非正式出版物。
  第四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内部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印内部出版物必须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批准。
  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规章汇编,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同意。

第二章 编写

  第五条 编写内部出版物不得设置编辑机构和专职人员,工作人员不评新闻出版职称,费用开支纳入行政经费或团体会费、企业管理费中,不得另立帐户。
  第六条 编写内部出版物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对该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七条 内部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出版物和连续性出版物。
  一次性出版物是指采用书、刊形式编印的出版物。连续性出版物是指采用报型、散页、折页和活页形式编印的内部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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