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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
  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宁政办发〔1994〕125号)的有关规定;公文审批按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行署、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送政府领导审批;重大问题,送请主席审批。
  除紧急情况和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公文不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二)报送自治区政府的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面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由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进行协调、裁定。
  (三)副主席审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应送主席审批,或经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
  (四)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签署。
  (六)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章,由主席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发布。规章及其他宜于向社会公布的自治区政府公文,通过《宁夏日报》公布。
  五、财政支出审批制度
  (一)年度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各专项资金的支出使用由分管副主席负责协调,或经有关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数额较大的支出或支出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主席报告或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需要追加预算的,由财政厅提出意见,请示主席决定或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自治区财政预备费支出,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主席一支笔审批。
  (三)自治区财政当年超收的资金,由财政厅研究提出支出计划,报主席阅审后,列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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