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讨论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
4、讨论决定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行署、各市、县(市、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5、审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自治区财政预算(草案)、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和政府基金预算的收支项目计划,每半年审议一次区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6、分析全区经济形势,通报和讨论自治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
(三)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席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主席碰头会由主席召集,副主席、秘书长参加,主要是沟通思想,通报情况,交换意见,掌握全局,探讨解决重大问题的思路等。办公厅主任和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五)市长、专员、县(市、区)长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自治区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全区市长、专员、县(市、区)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六)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报请主席确定。上会议题应事先做好协商、协调工作,形成书面材料。
(七)列席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时,可由副职列席。除特殊情况下,列席人员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
(八)自治区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送请主席签发。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九)自治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借故不办,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十)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区性会议。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区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底以前,将会议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区性会议,应提前15天报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批。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求行署和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主席批准。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求市长、专员和县(市、区)长参加的,应当报请自治区主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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