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外出期间,委托常务副主席代行其职责。
(三)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大紧急事项,由主席临机处置。
(五)副主席负责处理分管工作,也可受主席委托完成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及时向主席报告。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并领导政府办公厅工作。
(七)各委(办)主任、各厅(局)厅(局)长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密切与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廉洁勤政,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服从大局,令行禁止,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发扬“负重拼搏,务实苦干,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为宁夏的振兴和繁荣而不懈奋斗。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制度。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政府工作机构的委(办)主任、厅(局)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决定和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总结检查落实情况;
2、讨论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
3、通报区内外形势,直辖市各部门的工作;
4、讨论其他需要由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