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宣布失效(原因:已有新的政府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发〔1998〕66号 1998年8月11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8年8月8日自治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8年8月8日自治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自治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行署、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全区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五)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机构的各委(办)主任、各厅(局)厅(局)长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