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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股份制公司职工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持股会会议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持股会成员对持股会决议承担责任。持股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内部职工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对公司出资职工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证明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职工持股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或设立。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设立公司需报批的,对涉及内部职工持股会的事项说明或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设立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对公司股权结构、职工持股会投资范围、职工持股会管理方式等作出说明;
  (二)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中,应对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方式作出规定。
  第三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程序是:
  (一)由职工向职工持股会提出出资的申请;
  (二)由职工持股会审查该职工持股会员资格,确定其出资额度;
  (三)职工向职工持股会交付出资现金。
  第三十九条 职工出资入股后,由职工持股会建立出资名册,出资名册由持股会统一保管,还应当向出资职工签发出资证明书持有卡。
  第四十条 出资名册及出资证明书持有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文号及日期;
  (三)会员出资金额;
  (四)会员姓名、身份证、工作证号码、住所;
  (五)出资证明书号码;
  (六)签发日期;
  (七)会员签章;
  (八)职工持股会主席和经手人签章。
  第四十一条 公司转为上市公司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会员出资转为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并按规定进行上市交易。超过部分,仍作为持股会会员出资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会员一经出资,不得撤资,但可以按持股会章程规定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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