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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股份制公司职工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设管理机构,由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选举产生,其成员由3--5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对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做出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议决议;
  (三)提出职工持股会分配方案,办理收益分配事宜;
  (四)提出职工持股会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提出职工持股会出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六)负责保管职工持股会的股权凭证,并向出资职工签发向公司持股会出资证明书;
  (七)拟定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的建议;
  (八)拟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出资总额增加或减少的建议;
  (九)拟定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建议;
  (十)拟定职工持股会终止事项的建议;
  (十一)其它需要职工持股会办理的日常事项。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和副主席由组成职工持股会会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主席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受职工持股大会委托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三)检查持股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发持股会会员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条 主席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持股会其它管理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持股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持股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管理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持股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成员过半数通过。争议双方票数相同时,持股会主席可行使一票裁决权。
  第三十三条 持股会会议,应由持股会管理成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成员代为出席持股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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