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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股份制公司职工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十)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议定及修改程序;
  (十一)职工持股会终止事由其清算办法;
  (十二)职工持股会会员出资、变更及其管理办法;
  (十三)职工持股会会员因特殊原因退出职工持股会的程序;
  (十四)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议定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通过。

第五章 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由职工持股会会员组成,是职工持股会的权力机构。
  职工持股会员较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职权相同。会员代表的产生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议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选举和变更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成员;
  (三)对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议;
  (四)对职工持股会股利收入的分配作出决议;
  (五)对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出资额的增加或减少作出决议;
  (六)对职工持股会的终止事项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的报告;
  (八)需要由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除职工持股会章程议定与修改、终止、股利收入分配,须经2/3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通过外其它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该项会议应在接到公司股东会每年通知后举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可召开会员临时大会。召开临时大会须经1/3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或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的提议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召开会员大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对会议程序和所议事项予以记录。会员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或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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