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持股会会员出资由职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以货币出资认购。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职工持股会章程、会员会议纪要、会员会议记录和职工持股会帐目,监督职工持股会的资金运作和管理行为,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其出资取得职工持股会股利收入的分配份额;
(四)依本办法及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收回出资;
(五)职工持股会终止后,依出资比例取得职工持股会的剩余财产;
(六)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依其认购的出资额按规定缴纳出资;
(三)除依本办法及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情况外,不得转让和收回出资;
(四)职工持股会接纳会员出资,可依据其职务、岗位、工龄、贡献的不同有所差异,但要限定在适当的比例之内。公司职工出资以现金出资为主,多渠道配给为辅的原则。可采取下列形式:
1、职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以货币出资认购;
2、从公司工资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按职工的工龄、岗位、职务等因素量化给职工,作为内部职工出资。
第十六条 会员死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特殊原因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由职工持股会以会员出资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为基准,参照职工持股会上年度每单位出资拥有的净资产退回,或者由职工持股会依据上述原则协助其转让给其他会员。
第四章 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名称;
(二)职工持股会宗旨;
(三)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出资额;
(四)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六)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的职权;
(七)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的职权;
(八)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负责人职权;
(九)职工持股会认购公司股份及股利收入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