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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股份制公司职工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持股会会员出资由职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以货币出资认购。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职工持股会章程、会员会议纪要、会员会议记录和职工持股会帐目,监督职工持股会的资金运作和管理行为,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其出资取得职工持股会股利收入的分配份额;
  (四)依本办法及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收回出资;
  (五)职工持股会终止后,依出资比例取得职工持股会的剩余财产;
  (六)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依其认购的出资额按规定缴纳出资;
  (三)除依本办法及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情况外,不得转让和收回出资;
  (四)职工持股会接纳会员出资,可依据其职务、岗位、工龄、贡献的不同有所差异,但要限定在适当的比例之内。公司职工出资以现金出资为主,多渠道配给为辅的原则。可采取下列形式:
  1、职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以货币出资认购;
  2、从公司工资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按职工的工龄、岗位、职务等因素量化给职工,作为内部职工出资。
  第十六条 会员死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特殊原因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由职工持股会以会员出资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为基准,参照职工持股会上年度每单位出资拥有的净资产退回,或者由职工持股会依据上述原则协助其转让给其他会员。

第四章 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名称;
  (二)职工持股会宗旨;
  (三)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出资额;
  (四)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六)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的职权;
  (七)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的职权;
  (八)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负责人职权;
  (九)职工持股会认购公司股份及股利收入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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