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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股份制公司职工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职工持股会必须依法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可直接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第五条 各级体改部门对职工持股会的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审批职工持股会的设立。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职工持股会的登记机关,负责职工持股会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符合本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会形成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三)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上。
  第八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由其所在公司向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所在公司应报送下列有关文件: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二)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三)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出资名册和证明书;
  (四)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会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并允许向公司入股或出资的决议。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会员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只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成立时,在公司或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原固定职工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不含临时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四)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在册职工;
  (五)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出资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出资额度根据职工在本公司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按规定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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