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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1998]91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省九次党代会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速度,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利用外资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取得了一定成绩,通过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国外贷款等形式,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利用外资弥补了省内建设资金不足,引进了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了人才,增强了税收和外汇收入,加速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利用外资,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造进程。实践证明,对外开放是我省实现现代化和经济振兴的必由之路。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彻底清除各种思想障碍,提高对利用外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利用外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加快利用外资的氛围,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尽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的格局,开创我省利用外资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继续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的重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颁布的《外商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我省“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重点是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在鼓励外资投向农牧业、资源开发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型产业,提高这些领域利用外资比重的同时,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国有企业的改组和改造,实现企业资产重组、盘活存量,促进所有制结构调整和企业机制同国际接轨。重点放在机械、纺织、化学、冶金、电力、建材、交通运输、农牧产品加工等行业。除扩大同外商的合资、合作外,还可以出让企业股权和经营权,允许外商以兼并、收购和承包国有企业等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严禁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等外资项目。根据新的情况,必须全力开拓利用外资的各种渠道,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外商直接投资的工作力度,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持续、稳定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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