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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资源开发的若干决定

  九、全省金融部门对有效益的旅游资源开发在资金投入上应给予倾斜和支持;积极探索运用资本市场等筹措旅游资源开发资金的途径。旅游企业、旅游景点在条件成熟时可采取发行债券、股票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
  十、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全社会开发旅游资源:
  1、经批准,允许省内各景点、景区以承包、租赁、出售等形式,吸引外商和国内各方面投资、建设、经营;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旅游商品全部内销。
  2、外商和国内各方面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综合开发兼冶理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免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出让金。
  3、旅游景点、景区的保护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和州、地、市政府确定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核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4、外商在对外开放旅游景区投资建设宾馆、别墅、度假村及配套服务项目,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
  5、省外来青投资,根据不同的投资款额,解放省外投资者及其家属子女在旅游项目所在地的市、县非农业户口指标,免收“人口增容费”。
  6、以农、林、水资源改造开发成为旅游景区的,除可继续享受其行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旅游方面的优惠政策。
  7、在省级旅游度假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所得税,高于24%的部分,可由财政给予返还。
  8、外商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饭店建设和经营旅游业务等,均可按照《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9、对省旅游局和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出国参展促销人员,实行出国任务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
  十一、交通部门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旅游运输,以全省近、中、长期旅游发展规划为重点,使旅游和公路交通实行景随路转,路为景开,各景点道路相通。优先安排通往景区的公路和水路建设。及早建成或改善青海湖东部环湖公路、坎布拉景点公路、循化至保安的公路、循化至孟达保护区公路。允许旅游景区、景点自备车辆从事旅游运输;允许符合接待标准的社会车辆从事旅游包车运输;允许出租轿车进入景区景点。鼓励社会各方面经营高档次的旅游车辆。旅行社可以按需求自主选定旅游车辆。
  十二、民航部门要继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增加国内航班,开避国内和省内新航线,提高综合运输能力和服务质量。创造条件,尽快开办东南亚、日本及港澳地区的旅游包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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