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禁止在铁路、公路、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耕地、林地、水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新建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建造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墓地和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墓地管理单位和坟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 建设公墓(包括安置性墓地)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设骨灰堂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报;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十八条 经批准建设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其规模必须控制在核准的用地范围内;墓穴占地面积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合理规划,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现园林化;墓体、墓碑建设要厉行节约,推行小型化;墓区要保持整洁、肃穆和安全。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安置性墓地不得从事墓穴经营活动,不得对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或者返迁、重建已迁移、平毁的墓地。
  禁止在批准建设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禁止在已经取缔的非法公墓和关闭的土葬公墓内继续埋葬遗体、遗骨或骨灰。
  第二十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运送遗体过程中沿途抛撒纸钱;
  (二)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在城区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行悼念仪式;
  (四)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殡葬服务与殡葬设施备用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