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
5、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
6、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施
8、国内尚未生产的新型、高效、经济避孕药具
9、中成药产品质量控制,改变剂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仪器
10、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
11、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12、新型佐剂的开发应用
13、肝炎、艾滋病及放射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14、高技术的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5、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价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的生产
16、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制成品(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十六、医疗器械制造业
1、电子内窥镜
2、医用导管
3、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
4、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及医用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制造
十七、航天航空工业
1、飞控仪器技术、设备生产
十八、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不包括基因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苦咸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7、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8、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9、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十九、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
2、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
3、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心的建设与企业孵化
4、国内商业零售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对外贸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旅行社
7、合作办学(基础教育除外)
8、医疗机构(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9、土地成片开发
10、大型旅游、文化、娱乐公园及人造景观
11、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二十、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关于《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说明
一、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现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结合我省实际,甘肃省计划委员会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编制了《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本目录适用于在甘肃省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它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并将该目录作为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三、外商可以举办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所允许的任何产业项目,本目录只列入我省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并将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乙)中确能发挥西部地区资源优势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部分外商投资项目适当放宽限制,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其余限制类(甲、乙)、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依照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四、本目录所列外商投资项目除依据《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煤炭、电力、地方铁路、公路)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五、本目录所列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备案。
六、本目录的适用范围与《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项目政策规定》相同。
七、本目录由甘肃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