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购买方为原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的,在企业名称不变,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暂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维持原用地缴费方式。
五、职工安置
(一)企业产权转让,可按规定提取职工安置费,提取标准参照《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按市、县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二)购买方接收被转让企业职工,可在转让价格中冲减相应的安置费用,对已接收的职工不得随意辞退。
(三)企业转让产权,职工由转让方妥善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企业产权转让后,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社会保险手续随之转移。
(五)企业产权转让后,职工自谋职业并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部门批准,可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甘政发〔1996〕73号)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
(六)凡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七)国有企业转让产权,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混岗集体职工,可比照全民职工安置办法和安置费标准处理。
(八)企业转让产权,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职工,可按在职职工的安置费标准,从企业转让产权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将安置费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其负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离退休金。也可划出相应的企业资产给购买方,冲减转让价格,由其负责缴纳养老保险金等。
六、付款与收益分配
(一)企业转让产权时,购买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按转让价格优惠5--10%。
(二)除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对成交价款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购买者在取得符合约定条件的担保前提下,允许购买方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第一次缴款数额不低于总金额的40%;欠付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不能付清的,由原资产所有者收回企业产权,购买方要赔偿转让方的损失。购买方在未付清价款之前处置企业资产,须征得原资产所有者同意。
(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收益由同级财政和国资管理部门建立产权基金专户。经同级政府批准,产权转让收入可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基金,还可用于对其他企业的资本再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