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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国家已有新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甘政发〔1998〕37号 1998年7月1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现对我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产权转让的范围和形式
  (一)企业转让产权,必须由产权主体按国家规定的交易规则,在指定的交易场所,以价值形态或实物形态,对企业财产权进行有偿转让。
  (二)转让产权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
  (三)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许转让产权的企业外,省和地(州、市)、县(市、区)所属中小企业,以及街道、乡镇的中小企业,均可转让产权。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经批准也可转让。
  (四)企业转让产权,可以采取兼并、合资、合作、参股、股权转让或双方商定的其它适宜的形式;可以整体转让、部分转让,或拆细转让。
  二、企业产权转让的办理程序
  (一)国有、集体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组织企业(应有银行等主要债权人参加)制定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财政、国资、经贸、体改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正式批准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并由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负责对购买方资格进行审查。购买者必须是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内外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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