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中心的分级责任制。 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抓住这个关键把责任落到实处。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必须先确定法人,后进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既享有经营决策的自主权,又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落实还款责任。完善省级有关部门和地市领导项目建设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以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质量为重点,做好协调工作。要继续坚持省级领导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并协助解决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要加强监督和考核。对全年按计划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地市、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给予奖励,并在下年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未完成计划任务的,或在建设中不负责任、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要予以批评、公开曝光,直至纪律处分,同时调减该地区或部门的项目计划和资金供应。
六、加强协调服务,努力创造基础设施建设的良好环境。 从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的资金组织到项目的建设及项目的竣工验收,各级计划、财政、金融部门都要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规划、土地、环保、劳动、工商、公安、消防、供电、运输、市政等部门和单位,都要通力协作,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对重大项目特别是建设战线长、涉及范围广的铁路、干线公路工程,实行建设工地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施工,更不能借机揩油发财。项目涉及到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都要积极配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成立专门班子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各地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要给重点建设项目以优惠,各种税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该减免的坚决减免,应该收取的按下限标准执行。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在上述问题上出现的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直至追究当地党政领导的责任。
为保证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顺利进展,各地市、各部门都要打破常规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可按“先建后理”的原则边建设边处理,不得因此影响建设进度。要在符合规定程序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特事特办,急事先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阻挠。对肆意干扰阻挡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的,要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