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让产权申请书;
2、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产权出让的文件;
4、三年企业财务报表;
5、其他材料。
(二)受让方须提交下列文件:
1、购买产权申请书;
2、资信能力证明;
3、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应由交易双方按省上有关规定达成职工安置协议,并报劳动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交易财产设置抵押的,出让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和受让方,在达成协议后,方可交易。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产权交易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落实债务偿还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经省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省各级国有资产、财政、税务、工商行政、土地、房产和劳动等管理部门,应凭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鉴证通知书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要解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
经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该机构收取,全部用于资本再投入。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需转让的,应先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出让方、受让方可以与中介机构约定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由中介机构向双方各收取不超过成交价1%的佣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各地市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市场、所)、企业产权拍卖机构,应在两个月内办理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复审及会员登记手续。
县级不设产权交易经纪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