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让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按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规定处理;
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企业产权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交易: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招标转让;
(四)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和确认。产权交易的协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85%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产权交易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二)拟定产权交易的政策和法规草案,监督、管理产权交易活动;
(三)对上市产权交易的规模、种类进行控制;
(四)调解重大复杂的产权交易纠纷;
(五)查处产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六)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资格。
第九条 省产权交易中心是依法设立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是本省产权集中交易的唯一场所,其职责为:
(一)向社会提供和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二)查验产权交易主体资格;
(三)组织产权交易,维护交易秩序;
(四)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五)制定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十一条 省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产权交易经纪机构资格;
(二)承认和遵守省产权交易中心章程和有关自律性规定,并按期交纳会员费;
(三)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从事自营业务的,须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具有从事产权交易的专业人员;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主体应向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一)出让方须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