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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陕西省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1998年9月6日
           陕西省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保证产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出资人将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的行为。企业产权包括:
  (一)非公司制企业的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及财产使用权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或法人股权;
  (三)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产权。
  第三条 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以及经批准转让产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
  第四条 企业产权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自愿平等、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进场交易;
  (三)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益。
  第五条 出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出让地(市)、县属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下,并且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备案;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初审、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复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
  (二)出让省属企业(国有)产权需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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