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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1998年7月24日

             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同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五条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的建立,濒危畜禽品种的保护方案,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并建立畜禽品种动态监测体系,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七条 禁止对保种区(场)内的种群进行杂交。确因育种需要的,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第八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本省实际,制订本品种选育、新品种培育、经济杂交及配套系等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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