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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陕政发[1998]35号 1998年7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精神,现将我省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证明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医院,分别指定如下:
  一、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
  1、陕西省人民医院
  2、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3、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4、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5、西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6、西安市中心医院
  7、宝鸡市中心医院
  8、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9、铜川市人民医院
  10、渭南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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