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陕政发[1998]35号 1998年7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精神,现将我省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证明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医院,分别指定如下:
一、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
1、陕西省人民医院
2、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3、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4、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5、西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6、西安市中心医院
7、宝鸡市中心医院
8、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9、铜川市人民医院
10、渭南市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