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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其他任何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管理的人才市场公共事务。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不得从事人才市场中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可以承担以下人才市场的公共事务:
  (一)管理流动人才和非国有单位人才的人事档案;
  (二)接受委托进行人事代理;
  (三)审批招聘人才广告;
  (四)组织人才培训和进行择业指导;
  (五)建立人才信息网络系统;
  (六)进行人才素质测评;
  (七)接受招聘单位、择业应聘者投诉;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才的人事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原就职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管理;非国有单位人才的人事档案,由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事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管理。
  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按照前款规定的管理权限向有关单位开具流动人才调档函,有关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将人事档案移交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销毁人事档案材料。个人不得保管人事档案。
  第三十三条 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受单位,个人委托进行人事代理活动。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不受其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单位、个人与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确立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但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人事代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核定。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下列因人才择业应聘引起的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
  (二)专业技术人员、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的争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人事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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