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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经物价主管部门年度审验合格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属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批准的有效文件收费。
  第七条 《登记卡》的使用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一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成立,即可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领取《登记卡》。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物价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按照《登记卡》要求,填写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标准和金额,并签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交费时,应要求收费单位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物价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按规定收费事项交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交费时,应监督收费单位使用《登记卡》,核对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监督收费单位或单位经办人签章,认可后,经办人应在《登记卡》上签名和签章。
  (五)每年12月份,外商投资企业应填写《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对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意见反馈表》,并连同《登记卡》一起返回发卡机关,重新领取新的《登记卡》。
  第八条 收费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群众监督。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足额交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并向物价主管部门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一)未按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设立项目的收费;
  (二)不提供有效收费依据,无物价主管部门颁发并审验合格的《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三)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事项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或延长收费期限的;
  (四)收费项目已被明令禁止、变更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按原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登记卡》和填写收费项目、标准和签章等,或者实际收费与所填写登记不符的;
  (六)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收取年检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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