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花产联运转经费是指省花产联维持自身运转所需的固定资产购置、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支出。由省花产联秘书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财务预算,经每年初的会长联席会审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省花产联日常经费与基金实行分帐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是指由省花产联组织的具有行业性和公益性的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经济合作等国际合作与交流所需的支出。市场开发专项补贴是指为鼓励云南花卉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专项补贴。主要是对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专业销售企业和会员企业在花展、广告宣传方面的补贴。贴息是指对开发市场重点建设项目、骨干企业或出口企业贷款给予的贴息扶持。其它无偿扶持是指对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和科研等的无偿扶持。
第十六条 运用基金收益资金,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投入和扶持计划作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报经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基金收益支出年度计划内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省花产联审查,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单项扶持在30万元以下的,由省花产联秘书处审查,报会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花产联承借、筹募的花卉产业发展基金,应存入银行,基金收益除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外,有结余时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和省花产联应建立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基金的运用信息、统计反馈和监督管理制度。基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要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同时,加强审计财务监督,确保基金规范管理和有效运作。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向省花产联募集的资金,在“长期投资”科目列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花产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