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基金使用年度计划包括基金本金使用计划和基金收益的使用计划。
  第七条 省花产联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省花产联秘书处根据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社会经济形势,研究提出年度基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经会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省花产联根据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基金使用计划所确定的使用项目和额度比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基金及基金收益的使用范围。
  1.为会员单位提供贷款担保;
  2.投资;
  3.省花产联运转经费;
  4.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
  5.市场开发专项补贴;
  6.贴息;
  7.其它无偿扶持。

第三章 基金本金的运用和管理

  第九条 基金本金只能用于投资。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是指对花卉产业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或者是对全行业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的项目;短期投资是指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为实现基金收益而进行的投资活动。短期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长期投资的项目或企业,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为产权清晰的公司制企业,省花产联享受出资人权益,按投入的股份比例参与经营管理,享受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基金本金使用审批权限:
  长期投资项目经省花产联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短期投资由省花产联秘书处根据年度基金使用计划提出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报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长期性投资总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40%。

第四章 基金收益的运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收益的运用是指运用基金本金进行长、短期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使用,主要用于省花产联运转经费、花卉业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市场开发专项补贴、会员企业贷款贴息和其它无偿扶持的支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