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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发〔1998〕109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花卉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尽快形成新兴产业,积极培植后续财源,为发展我省经济作出贡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7〕107号文件批复,建立“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基金是省政府为支持花卉产业发展筹集的专项资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省财政预算外安排的专项资金;
  2.经省政府批准从其它有关单位筹募的资金;
  3.基金收益;
  4.其它。
  第三条 在省政府领导下,基金由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花产联)负责承借、筹集,由省花产联和出资单位共同组成的“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专项用于促进云南花卉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基金使用宗旨及原则。
  基金的使用宗旨:扶持我省花卉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导投资流向,促进我省花卉产业和花卉资源优势逐步向规范化、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优化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财政收入。
  基金的使用原则:保证基金本金安全和基金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限定投向,专款专用,体现政府产业导向,讲求效益。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烟草公司、玉溪红塔集团等出资单位和省花产联共同组成“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初和年底各召开一次例会,年初会议审定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年底会议审核基金的年度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若有重大事宜,管理委员会须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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