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云南省通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云南省通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市场管理,规范通信市场秩序,提高通信服务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业务(包括邮政通信业务、电信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适用本规定。
专用通信网通信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邮政通信业务,是指通信业务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信件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经过邮政通信网络的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信通信业务,是指通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各种有线、无线通信手段,为用户实现话音、数据、文字、图象等信息传递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通信附属业务,是指与邮政通信业务、电信通信业务相关的专用物品和电信终端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通信市场管理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确保通信的迅速、准确、安全、方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通信事业(含公用通信网)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六条 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市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通信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全省通信市场管理的具体措施,监督检查通信业务经营服务质量,查处通信市场违法经营行为;
(二)审查通信业务经营资格,颁发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申报批准文件;
(三)负责通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审核进网许可证,颁发核准进网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