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设立或者经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应当申领代码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组织机构申领代码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之一有效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组织机构的文件;
(三)社会团体登记证;
(四)其他证明组织机构合法成立的文件。
第九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赋予代码,颁发代码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不赋予代码,不颁发代码证书,并及时告知申领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第十条 组织机构应当凭代码证书办理下列事项:
(一)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变更;
(二)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变更;
(三)社会团体登记证年检、变更;
(四)开设、变更、注销银行帐户,申办外汇业务和国内贷款业务;
(五)金融企业登记、换证、年检、变更;
(六)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变更、注销;
(七)制作防伪印章;
(八)车辆征费,车辆台帐,申领车辆牌证,车辆年检;
(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变更、注销,国有资产统计,资产评估;
(十)商标事务代理,广告业务审查;
(十一)产品标准备案,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申领,商品条码注册;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的有效期,以颁发代码证书时核定的期限为准。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