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行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规范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代码证书是全国统一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
代码证书分正本和副本(含IC卡电子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理、应用、管理代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代码工作,其所属的代码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代码管理工作的规定;
(二)负责向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申请码段,组织制作代码标识和分配各类代码区段;
(三)负责全省代码的赋码、颁证;
(四)负责代码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开发;
(五)建立全省代码信息系统,负责全省代码信息系统的维护、应用和管理。
地、州、市、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工商、人事、劳动、民政、税务、金融、统计、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外经贸、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业务管理活动中应用代码,并配合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代码应用的管理工作。
代码应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赋码、颁证及建立代码信息系统时,应当保证代码的唯一性、统一性和代码数据的真实性,按照规定权限赋码、颁证,不得越权赋码、颁证,不得隐瞒上报代码数据。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代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