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投资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建筑机械的招标投标按照《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公平、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协调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配合省经贸委共同做好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机构是指按规定程序批准,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家投资资金、银行专项贷款或者国有企业自筹资金采购机电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用汇额在30万美元以上;
(二)国家投资额占总投资额30%以上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