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严格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工字第295号)规定执行。对授权为国有投资主体的集团公司,其国有资产收益由母公司统一解缴;对未授权的集团公司,其国有资产收益按规定直接上缴。对经批准暂不上缴部分,应作为国有资本再投入,纳入下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数。
第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权的收入应用于母公司的资本再投入。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在承担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按照《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步申报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公司,由母公司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考核的有关手续;未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公司,母公司和成员企业分别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考核的有关手续。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下达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检查、监督;要会同劳动部门结合工效挂钩,严格考核,实施奖惩,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经营者的业绩真正挂起钩来。
集团公司要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公司,必须按
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的规定,由母公司负责编制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和本集团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按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无故不报或拖报。未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企业集团,由母公司负责将集团汇总财务报告按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中,各地管理的授权持股经营的集团公司和省重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应同时报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9号令)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省国资局贯彻国家经贸委、国家国资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1997]47号)的规定,积极参与派出监事会、任命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等工作,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