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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意见

  第十条 需由政府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按《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意见》(黔府发[1996]7号文)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未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企业集团,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有关规定,逐步理顺内部产权关系,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在发生重大产权变动时,须按黔府发[1996]7号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意见》(黔府办发[1998]51号),及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凡集团公司国有产(股)权累计发生变动达母公司净资产三分之一及其以上,或数额较大、涉及出资者对其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变动,或出让成套设备、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重要资产等的,须由集团母公司报审批成立集团公司的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产权变动手续。
  (二)集团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须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集团母公司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但数额较大者,应按(一)款规定执行。
  (四)集团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权,应委托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评估值是产权转让的底价。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国有股权的管理,按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贵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资企字[1994]42号)和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95]黔国资企字第107号)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对国有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管理,按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贵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黔国资企发[1997]451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司制企业国有股股代表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黔国资企发[1998]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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