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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意见

  第四条 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可以采用市场方式和产权划转方式。
  市场方式是指集团母公司通过投资、购买、合并等方式取得另一法人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使其成为母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形成母子公司产权关系。
  产权划转是指政府将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划归集团母公司持有,形成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
  第五条 产权关系的建立涉及不同所有制企业时,应采用市场方式;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建立除采用市场方式外,可以采用产权划转方式。
  第六条 产权划转的审批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产权划转及产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 凡经批准设立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要按规定对集团公司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以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核实企业国有资产占用总量,核定国有资本金,审核并批复企业改制后的国有产(股)权比例,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资产清查以清产核资数为基础,到改制时间点期间又发生的资产损失的处理,必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集团公司设立时,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规定,委托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资产的评估机构,对改制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手续。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暂不进行评估。
  第八条 改制时,对企业原存量国有资产应依其原始出资情况明确具体出资者。
  (一)母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国有资产出资者应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
  (二)少数具备条件的集团母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三)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其原存量国有资产的出资者为母公司。
  (四)原始出资人不清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先依法界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其出资人。
  第九条 进行公司制改制后,凡涉及国有资本金变动的,需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手续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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