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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一)违反房改政策购买的;
  (二)改变居住使用性质的;
  (三)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内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
  八、职工购公有住房时,根据政策规定与售房单位另有约定的,应遵守约定。
  九、房改房上市出售的程序
  (一)房改房上市出售,须先向原批准售房的房改部门申请办理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批手续,同时提交或验证下列材料:
  1.房屋同住成年人共同签字的房改房上市出售确认申请表;
  2.合法的产权凭证或足以说明房屋产权来源的证件;
  3.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文件;
  4.产权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屋赠与书。
  (二)县以上房改办对申请交易的房改房审核确认。
  (三)职工持允许上市的批件和有效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买卖双方按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产买卖契约签订合约(需签名、盖章),填写房屋买卖申请登记表。
  (五)县以上房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售的住房进行价格评估、核定,评估的房屋价格作为交易的基准价。
  (六)买卖双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缴纳税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七)房屋购买人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十、职工所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房改、房管等审查部门应各在3至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十一、职工出售房改房,应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为简便手续,对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附加等项税费实行综合征税,其税收综合征收率暂按交易金额的(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6%计收,由卖方交纳。
  (二)契税。按交易金额的3%计征,由买方缴纳。
  (三)印花税。按交易金额的0.5‰由买卖双方缴纳。
  (四)交易管理费。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五)租赁、抵押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十二、职工出售其房改房后,又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一年内以市场价新购进行住房的,其所缴纳的税款可以返还。若新购住房款大于或等于原房改房售款的,税款按全额返还;低于原房改房售款的,按新购住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还税款。同时应按新购住房款高于原房改房售款的差额缴纳新购住房契税,并缴纳签证过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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