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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7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区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房改领导小组制定的《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试行办法
              (省房改领导小组)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存量住房合理流通,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省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上市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房改房指房改中经县以上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
  三、上市交易的房改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产权无争议的、达到上市交易条件的房改房。该住房须在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县以上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为稳妥推进住房市场化进程,近期只限工龄在30年以上职工购买的房改房上市。部分产权须补足价款获全产权后方可上市。
  四、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的形式包括:出售、租赁、交换、抵押。
  五、出售、租赁、抵押房改房的职工,不能因此造成新的居住困难。
  六、职工出售房改房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分配或购买住房;不得再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和租赁公有住房。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不允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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