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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1998)[失效]

第二章 车辆审验、办证

  第六条 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凡购买、异动非机动车的,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牌、证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第八条 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车入户,凭购车发票和本人身份证明;
  (二)五城区车辆过户,凭过户车辆、证和交易发票、过户双方身份证明;
  (三)赠与的车辆,凭车辆、证和赠与人的说明及双方身份证明;
  (四)价拨给私人的车辆,凭车牌、证和价拨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明;
  (五)外籍车辆凭车辆异动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残疾人专用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必须持车辆合格证、《中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证明,按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车牌或车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关补办。
  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一律不再新办和补办牌、证。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闸、车铃、反射器等安全设备应齐全有效。
  非机动车号牌应安装在指定部位,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挪用、重领或冒领。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不得拼装非机动车。

第三章 车辆行驶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不得逆向行驶;
  (三)醉酒后不准驾驶;
  (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的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从事营运的三轮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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