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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于1997年11月20日经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2日经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6月19日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市政工程、市容环卫、公用、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道路交通协管队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维护交通秩序。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协管队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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