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实行收支统管的规定
(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印发
川财行[1998]2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统管,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政策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支出全部列入预算,不得在单位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收支平衡的预算。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收入的管理工作。要清理收入项目,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和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
第四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执行单位按规定缴入省金库。
第五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19号)的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只能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在银行开立。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逐步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办法,凡批准实行集中汇缴办法的主管部门须设立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负责汇集本部门(含下属单位)预算外资金,并于每月25日前缴入省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不核算支出事项。没有下属单位的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
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支出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帐户内分明细账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