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编写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国家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O/ ×·×--××××
- - - ----
│ │ │ └─年号
│ │ └─────顺序号
│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
顺序号、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八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统一编号。企业
产品标准备案的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B ×·×--××××
- - - ----
│ │ │ └─年号
│ │ └─────顺序号
│ └───────省、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代号
顺序号、年与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九条 企业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报告原受理备案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订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在有效期内,所引用的上级标准被修订时,应当作相应的修订,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备案,原标准同时废止。
第三章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在组织产品生产时,应当将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向其工商注册的同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只须报送产品标准目录。但执行标准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时,应当报送产品标准文本。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报送的产品标准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布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到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了执行的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