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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1998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建立起来并纳入社会统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分步建立,即在1999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50%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社会统筹;2000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所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全部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社会统筹。
  七、加强对建立统一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宣传
  建立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是关系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巩固和发展的大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在方法上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基本养老保险的内容、目的和意义;用形象直观的语言、画面和数字宣传,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和社会各界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办法和缴费标准及养老待遇一目了然。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支持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要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缴纳基本养老金,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证照贴花的审核内容之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的同时,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手续。私营企业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九、切实加强对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
  建立统一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的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建立统一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本地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每年要下达进度指标,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
  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金”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办法,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基金的及时足额征收;各级工会要主动关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协助社会保险机构做好企业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
  十、本通知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四川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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